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消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政府平抑物價、平衡供求、穩定市場,重點用于保障人民群眾特別是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的基金。同時,它也對因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導致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的低收入群體給予適當補貼。不過,多年以來,各地在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方面存在多種亂象。
在下發的《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中,兩部委指出,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決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
兩部委要求,各地要對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屬于重復設置、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費,也應清理取消。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各地須在10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和涉及金額、保留的收費項目等,報XX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通知》還專門指出,山西省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也一并取消,同時取消的還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我國相關部門本次大力度地取消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及三個煤炭資源大省的多項收費,無疑是為了更好地將煤炭資源稅改革貫徹執行下去。
今年9月29日,國務院總理XX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從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并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我國的煤炭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多年來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調節機制不靈活。同時,煤炭企業還需繳納一些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在性質、征收環節及對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征收等問題。
10月9日,XX部下發《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稅率公布前要報XX部、稅務總局審批。
XX煤炭行業分析師XX表示,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能否降低煤炭企業負擔,要看各地方清理其他稅費的力度以及最終定下來的稅率;另外,從價計征將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率,引導國內煤炭產量下降。
XX部也表示,將清理收費基金作為此次資源稅費改革的前提,同時也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2015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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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能源停征價格調節基金為煤炭資源稅改革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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